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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勝訴甲骨文 安卓清白還是代碼抄襲無罪?

2021年4月6日 16:17  新智元  

周一美國最高法院裁定“甲骨文訴谷歌Java侵權案”,谷歌6-2勝訴!這場世紀之戰(zhàn)始于2010年甲骨文起訴谷歌,在其建立安卓系統(tǒng)時使用了11500行其子公司編寫的 Java 代碼。此后爭論長達10多年之久,而這場判決也被認為是“一場關于哪些類型的計算機代碼受美國版權法保護的標志性爭議!

美國最高法院4月5日就甲骨文訴谷歌侵權Java API一案進行判決,谷歌以6-2的判決比分勝訴,而且,這一決定將會推翻之前的判決。

這場長達11年的版權糾紛案,又畫上了一個“臨時休止符”。

谷歌“贏”后,其市值也隨后大漲,飆升近600億美元。

一直以來,該案件爭論的核心在于,谷歌的安卓系統(tǒng)是否對Java源代碼有侵權行為。(Java應用程序編程接口由Sun Microsystems開發(fā),Sun Microsystems在2010年被甲骨文收購)

甲骨文對此提出索賠90億美元,約合590億人民幣。而谷歌則認為其對該代碼的使用完全合理,不需承擔版權責任。

谷歌負責全球事務的高級副總裁Kent Walker在判決發(fā)布后在Twitter上發(fā)文稱:“今天最高法院在谷歌訴甲骨文一案中的判決是創(chuàng)新、互操作性與計算的一大勝利!

甲骨文公司執(zhí)行副總裁兼總法律顧問Dorian Daley則表示:“谷歌平臺的規(guī)模越來越大,市場力量也越來越大。進入壁壘更高,競爭能力更低。他們偷走了Java,并花了十年時間進行訴訟,只有壟斷者才能做到這一點。這種行為正是全球和美國的監(jiān)管當局審查谷歌商業(yè)行為的原因!

該案件時間之久、影響之大,被CNBC評論為“一場關于哪些類型的計算機代碼受美國版權法保護的標志性爭議!保 It was seen as a landmark dispute over what types of computer code are protected under American copyright law.)

背景

Java無疑是最受歡迎的編程語言之一。

這個語言是由Sun Microsystems開發(fā)并于1995年發(fā)布,作為Sun Microsystems的Java平臺的核心組件。

2010年,甲骨文以74億美元收購了Sun,Java 也隨之為甲骨文所有。

谷歌希望Android系統(tǒng)能夠使用Java SE平臺(現(xiàn)為甲骨文公司所有)中常用的方法命令,因此在Android系統(tǒng)中使用了約11500行Java SE的代碼。甲骨文公司聲稱,未經(jīng)許可重新使用這些代碼構成了版權侵權。

同年,甲骨文便起訴谷歌,認為谷歌侵犯了關于 Java 語言的版權,并索賠88億美元。

隨后,這場反反復復的爭論已經(jīng)持續(xù)了多年。

谷歌6-2勝訴,2名法官提出針對性異議

谷歌訴甲骨文案的裁決結果是6比2,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一排左四&二排左一)發(fā)表了法院的意見。

克拉倫斯·托馬斯大法官(一排右一&二排左二)和塞繆爾·阿利托(一排左五&二排右一)大法官表示異議。

艾米·康尼·巴雷特大法官沒有參加,因為10月份案件辯論時她還不是法庭成員。

他們一起提出的反對意見中,責備多數(shù)人跳過了可版權性(copyrightability)。

“法院錯誤地回避了要求我們回答的主要問題。宣告代碼是否受版權保護?我認為是的!蓖旭R斯寫道。

“多數(shù)人打算將聲明代碼是否可享有版權的問題留待日后再討論,”托馬斯補充說,“這樣做的唯一明顯原因是,多數(shù)人無法將其有根本性缺陷的合理使用分析與宣布代碼可享有版權的結論對號入座!

判決書的介紹中說:“谷歌對Java SE API的復制,只包括那些讓程序員將其積累的才能投入到新的變革性程序中所需要的代碼行,從法律上講,是對該材料的合理使用(fair use)”

根據(jù)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書,主要從四個因素分析Google抄襲的代碼是否構成侵權。

版權作品的性質(zhì)

Java API是一個“用戶接口”,它通過一系列“菜單命令”,給用戶(程序員)提供編寫程序,完成各種任務的能力。

首先,API包含了實現(xiàn)的代碼,指導程序員完成任務。Google寫的程序也需要調(diào)用API,符合使用用途。

其次,Java API有一個特殊的命令“方法調(diào)用”,Oracle并沒有聲稱程序員使用庫中的方法調(diào)用侵犯了版權。

第三,Java的API包括代碼聲明、方法、類、包的層次結構,Oracle也沒有聲明代碼結構侵犯版權。

什么樣的代碼構成侵權是很難辨別的,一個想法并不能構成版權,方法的實現(xiàn)例如java.lang.Math.max也無法構成侵權。

美國最高法院裁決中列出的Java API

使用目的和特性

是否是合理的使用,取決于Google是否在使用過程中添加了一些新的特性,法庭使用變革性(transformative)來描述Google的“抄襲”行為。

法庭認為,從目的出發(fā),Google把Java API封裝起來,提供給程序員一種創(chuàng)造性和創(chuàng)新性的工具,并把它用在了基于Android的智能手機上。

某種程度上來說,Google擴展了Java的使用范圍,創(chuàng)造了一個全新的平臺,而原生的Java API只能在桌面端使用。

有一些法律顧問認為Google這種行為只是“重新實現(xiàn)”,而非創(chuàng)造性。但在寫代碼的時候,復用是很重要的,而且Java API也并不是原原本本的創(chuàng)造,也是借助其他的一些語言接口進行開發(fā)的。

抄襲的比例和實質(zhì)用途

Google總共拷貝了37個包,共計11500行代碼,而Java 的代碼總共有286萬行代碼,僅占0.4%,以下為37個包。

是否算合理使用也不僅體現(xiàn)在抄襲量的多少,即使大量抄襲,但抄襲的內(nèi)容如果很少有創(chuàng)造性的想法,那也算是合理使用。

例如一個僅有一句話的短故事,“當他醒來,恐龍還在那里!,即便僅抄襲一句話,但也把故事中的核心創(chuàng)意抄走了,那也算是非合理使用。

而Google復制這些代碼的原因僅僅是因為程序員更熟悉這些接口,它的最終目的還是構建一個智能手機平臺,這些程序員已經(jīng)學會的接口更能吸引開發(fā)人員。

本次裁定也駁回了聯(lián)邦巡回法院的結論,即其中170行代碼對于兼容Java來說并非是必要的。

市場影響

通過市場影響程度來估計版權方的受損情況,但計算機軟件的市場影響估計比較復雜。

法院認為Android并未損害Java SE的實際或潛在的市場份額,無論Google抄或沒抄,Java都不大可能在移動端市場取得進展。

首先,Sun公司從未推進自己在移動端的技術地位,主要市場還是在桌面端。并且Sun公司的前CEO被問及是否移動端的失利都歸咎于Google的Android,他否認了這種說法。

其次,Google安卓平臺和Sun公司授權的技術有著本質(zhì)區(qū)別,工業(yè)界也把他們區(qū)分為智能手機和功能機,Sun公司聲明的設備中并不存在觸摸屏等。Google的技術專家認為,安卓手機并非是Java市場的替代品,而是新產(chǎn)品。

第三,Sun公司也能預見到Android帶來的正面影響,提升Java的影響力,更多的Java程序員。當Java程序員可以熟練開發(fā)Android應用的時候,他也可以隨時跳槽去桌面端(Sun公司的市場)。

長達11年的裁判

這場官司,谷歌和甲骨文的版權糾紛官司已經(jīng)打了十多年,并且期間多次反轉(zhuǎn)。

訴訟重要節(jié)點

1995年-1996年:Sun Microsystems推出Java

2007年:Sun支持谷歌使用Java

2008年:谷歌只使用適合新的智能手機平臺的java API聲明發(fā)布安卓

2010年:甲骨文收購 Sun

2010年:甲骨文起訴谷歌

2012年:陪審團判定谷歌勝訴,稱其對Java代碼的使用被認為是“合理使用”。

2014年:案子退回

2016年:谷歌再次被認為“合理使用”

2018年:甲骨文公司提出上訴,聯(lián)邦上訴法院推翻了這一決定,裁定谷歌確實侵犯了甲骨文的商標;這一決定將把案件發(fā)回加州法院,以確定谷歌的母公司Alphabet將欠甲骨文多少錢。

2019年:谷歌再次要求美國最高法院審理此案

法官們在2020年10月聽取了口頭辯論。

首席法官約翰·格洛弗·羅伯茨(一排左一)建議,“也許谷歌的復制行為和餐館老板抄襲另外一家餐館的菜單結構沒有什么區(qū)別,因為大多數(shù)菜單都是先有開胃菜,后有主菜,再之后是甜點!

甲骨文公司的代碼重要到別人會去試圖復制,這就意味著甲骨文公司應該得到獎勵,而不是因為版權侵犯受到傷害。

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一排左三)、索尼婭·索托馬約爾(二排左一)和 艾蕾娜·卡根(二排左二)更傾向谷歌的立場。

斯蒂芬·布雷耶辯稱,允許甲骨文對 API 進行版權保護,就好像是允許 QWERTY 鍵盤的發(fā)明者可以擁有所有電腦的知識產(chǎn)權一樣。艾蕾娜·卡根引用了幾種她認為類似但不具有版權保護的信息組織和呈現(xiàn)方法——包括元素周期表和動物物種分類系統(tǒng)。

此前,最高法院曾決定不參與此案的審理,但那是在2015年。

法院對該案件的判決是否專業(yè)?

大法官托馬斯表達了他的擔憂,即谷歌的行為對甲骨文在智能手機和無線行業(yè)的潛在市場產(chǎn)生了 “災難性影響”。

在Android系統(tǒng)之前,亞馬遜公司向甲骨文公司支付了費用,讓其在Kindle設備中嵌入Java平臺,但后來Android系統(tǒng)出來后,亞馬遜公司要求甲骨文公司在授權費上打97.5%的折扣。他說,三星電子公司與甲骨文公司的合同從4000萬美元降到了100萬美元左右,甲骨文公司也沒能簽訂其他合同。

在reddit上,有網(wǎng)友開始擔心“法院對該案件的判決是否專業(yè)”:

“該意見顯示了對軟件和編程的清晰理解。我很震驚,但很高興。對于這個案子的結果,我是悲觀的,因為我認為法官們無法處理這些技術材料,但我嚴重低估了法院!

“考慮到是布雷耶大法官,這并不奇怪。1970年,他寫了一篇文章,題為“令人不安的版權案例:書籍、復印文件和計算機程序的版權研究”。50多年來,他一直在思考計算機、互聯(lián)網(wǎng)和版權問題,在這方面,他可能是最好的法律專家之一!

參考資料:

https://www.…….gov/opinions/20pdf/18-956_d18f.pdf

https://www.scotusblog.com/2021/04/google-wins-copyright-clash-with-oracle-over-computer-code/

https://www.cnbc.com/2021/04/05/supreme-court-rules-in-googles-favor-in-copyright-dispute-with-oracle-over-android-software.html

https://www.axios.com/google-wins-software-case-oracle-supreme-court-e4f3ec07-4295-40fc-a28b-a2e0dc6cab7d.html

編 輯:王洪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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